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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張恩綺 電話:03-8462860#275 傳真:03-8462787 電子信箱:enchi0809@gmail.com |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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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終字第109005798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109年資深優良教師審查及補件結果、教育部函釋 (1090057989_ATTACH1.ods 1090057989_ATTACH2.pdf) |
主旨: | 檢送本縣「109年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審查及補件結果,請各校人事校對教師學校及姓名是否繕打有誤,另有關教師擔任長期代理教師年資得否列入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教育部109年2月13日臺教師(三)字第1090020868號函釋:「……三、考量國中小代理教師聘任係屬地方政府權責,代理教師之聘任日期亦由各地方政府及學校視實際教學現場及財政情形,本權責公告徵聘並依聘約期間予以聘用。依來文附件資料所示,本案教師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並依規定敘薪有案且於99年至103年代理期間各學期均連續,其因聘約導致月份不連續情形,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爰該段代理年資(99年8月至102年7月)得併計為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 |
二、 | 經查本縣99學年度前各國中小代理教師聘期多數屆至該年度6月30日止,尚符函釋所稱「因聘約導致月份不連續情形,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情形,爰此,審查結果經委員再次審核後修正如附件;其餘未提出疑義或應補件而未於期限內補件者,業已逾期恕不受理。 |
三、 | 檢附教育部函釋1份供參。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