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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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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 全教總法字第1090000237號
主旨: 有關完善「職場霸凌防制制度及處理程序」乙案,請查照惠復。
說明:
一、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條、第6條第2項第3款、「職業安全衛生設置規則」第324-3條等之規定,各級學校均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且各級教育主管機關與學校,應為避免各該教育人員於執行職務時,而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明定相關預防及事件處理程序,先予敘明。
二、惟查,現行除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與「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條訂有相關規範外,前開所及主體所涉防治、處理與調查等制度,自「職業安全衛生法」等之規定施行以來,仍付之厥如。
三、基此,為構建友善之職場環境,並杜職場霸凌與不法侵害之發生,爰建請教育部刻正周妥所屬學校旨揭制度之規劃,並敦促各教育主管機關訂定是項規範,以維各該教育人員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