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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趙瑋盈 電話:03-8224500 傳真:03-8220602 電子信箱:pn9784@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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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109025522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教育部原書函及新修版退休事實表 (1090255227_ATTACH1.pdf 1090255227_ATTACH2.pdf) |
主旨: | 為因應支領月退休金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領取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自110年起優惠存款利率年息歸零而不得辦理優存,110年1月1日以後之退休案,請以新修版退休事實表報府,並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9年12月18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178837號書函辦理。 |
二、 | 蓋因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6條規定,支領月退休金之公立學校教職員所領取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自110年1月1日起因優存利率年息為零而不得辦理優存,爰此,各校受理110年1月1日以後退休生效之教職員退休案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
(一) | 新申請之退休案報送: |
1、 | 支領月退休金者: |
(1) | 公保養老給付月數達36個月以上:退休事實表「公保養老給付得否辦理優惠存款」請勾「否」,並選擇「直撥入帳」;請「『拋棄』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公保期間所核發一次養老給付優存之權利」,並檢附拋棄優惠存款切結書。不須填寫現職待遇計算表。 |
(2) | 公保養老給付月數未滿36個月:退休事實表「公保養老給付」得否辦理優存請勾「否」,並選擇「直撥入帳」;「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6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5條第2項規定,請領最高至42個月之公保養老給付」此欄請勿勾選,並檢附現職待遇計算表。 |
2、 | 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或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支領月退休金且每月退休所得適用最末年(118年)替代率上限金額或最低保障金額者: |
(1) | 公保養老給付月數達36個月以上:退休事實表「公保養老給付得否辦理優惠存款」請勾「否」,選擇「直撥入帳」;亦請「『拋棄』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公保期間所核發一次養老給付優存之權利」,並檢附拋棄優惠存款切結書。 |
(2) | 公保養老給付月數未滿36個月:如擬辦理優存,退休事實表「公保養老給付得否辦理優惠存款」選擇「是」後,檢附優存帳戶存摺,下欄請「『不拋棄』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公保期間所核發一次養老給付優存之權利」,並填復「現職待遇計算表」。 |
(二) | 已報送或已核定之退休案件:由教育部協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統一於系統增修完成後,退回原報送學校,再請該校至教育人員退休撫卹管理系統進行修正。 |
三、 | 檢附教育部原書函及修正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事實表」各1份。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