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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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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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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10007679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留職停薪期間及核准程序一案,各校應確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0年4月1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24340號函辦理。 |
二、 | 教育部為使教育人員留職停薪之事由、期限、核准程序、復職及其留職停薪期間之權利義務事項等有所規範,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訂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102年4月22日發布施行。 |
三、 | 考量教育現場特殊性,在兼顧學生受教權、教師實際需求及代理(課)教師課務與行政安排之原則下,教師因育嬰申請留職停薪,其訖日非以學期為單位者,教師須與學校協商後定之。為避免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留職停薪之爭議,依本辦法第5條第2項及第3項、第6條第7項、第10條第2項規定,學校負有審酌再以同一事由申請留職停薪教師之「實際需求」、「寒、暑假復職理由」及「特殊事由」是否屬實,必要時得由學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學校核准之參考。學校於審核程序中,亦應確實檢視申請之事由是否與法規規範意旨相符,以兼顧學生受教權及教師權益。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人事處、本府教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