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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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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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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10008250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國教署原函、國教署前函 (1100082508_ATTACH1.pdf 1100082508_ATTACH2.pdf) |
主旨: | 轉知有關教師涉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事由,經輔導改善認定有成效而轉任他校者,原任教學校應將認定輔導改善有成效時間點通知新任教學校,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4月27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00048449號函辦理。 |
二、 | 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略以,「前項第一款涉及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者,指教師無輔導改善之可能,其情形如下:…二、因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由,曾經學校或專審會輔導,認輔導改善有成效後,經校事會議認定三年內再犯。」,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前項第一款無輔導改善之可能,其情形如下:…二、因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由,曾經學校或專審會輔導,認輔導改善有成效後,經專審會認定三年內再犯。」。 |
三、 | 前開「認定輔導改善有成效」時間點,前經國教署109年10月1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125107號函敘明「曾經學校或專審會輔導,認輔導改善有成效後,將處理(輔導)結果通知當事人之次日起生效」之時間點。 |
四、 | 倘經學校或專審會輔導,認輔導改善有成效之教師透過教師介聘或教師甄選轉任他校,倘再涉有前開規定情形,經校事會議或專審會調查認定三年內再犯者,依規定屬無輔導改善之可能,將依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解聘或不續聘。為避免是類教師,轉任他校而未進行列管,原任教學校應於教師介聘或教師甄選轉任他校1個月內,將「認定輔導改善有成效」時間點以密件通知新任教學校,俾據以管控是類教師倘有再犯時是否屬於前開辦法所定「三年內再犯」情形。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教育處特幼科、本府教育處學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