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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游明勳 - 人事 | 2021-05-14 | 點閱數: 648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劉郁筑
電話:03-8227171#304
電子信箱:lay1029@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110009355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銓敘部110年5月11日部法二字第11053520061號令 (1100093554_ATTACH1.pdf)

 

主旨: 檢送銓敘部民國110年5月11日部法二字第11053520061號令影本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5月11日部法二字第11053520062號函辦理。
二、 茲為保障公務人員請假權益並落實生理假給假意旨,請依旨揭銓敘部110年5月11日令規定辦理所屬實施輪班、輪休制之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請生理假相關事宜,其請生理假「1日」,應自該次輪班之實 際服勤起始時間24小時內,無論其輪班次數及工作時數多寡,均合併計算為1日給假。
三、 依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 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次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亦為該法之適用對象,是依該法第21條規定,公務人員為上開生理假之申請時,服務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據上,為落實公務人員生理假之給假係為照顧女性生理上之特殊性,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而依規定申請生理假者,不得拒絕。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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