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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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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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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10016146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教育部函 (1100161461_ATTACH1.pdf) |
主旨: | 有關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就教師涉有教師法第14條至第16或第18條規定之情形,學校教評會審議是類案件,未作成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決議,須報本府審查是否有違法之虞,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0年8月11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95116B號函辦理。 |
二、 | 查教師法第26條第2項立法理由係為教師法僅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始報主管機關核准;容易被誤解為「學校未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即無須報主管機關核准」;為避免實務上教師符合第14條至第16條或第18條規定之情形,卻因學校未依規定召開教評會,或教評會未依規定審議或決議,致主管機關無法依職權審查學校教評會之執行問題,爰增訂教師法第26條第2項規定。 |
三、 | 爰此,請學校遇教師涉有違反教師法第14條至第16條或第18條規定之情形,已由具備調查機制之會議(如:校園事件處理會議、教師專業審查會、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屬實後,作成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決議,而教評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時,應檢附相關會議紀錄及調查資料,報本府審查是否有違法之虞,俾利落實教師法立法精神。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