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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游明勳 - 人事 | 2016-09-08 | 點閱數: 750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麗鳳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4526
電子信箱:stacey@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105016998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部法二字第10541421651號令。

 

主旨: 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無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2條所定交通違規情事,至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各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得由服務機關覈實核給公假;所稱上下班途中之認定,依同細則第10條相關規定認定之,請查照。
說明: 依據銓敘部105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0541421651號令辦理(抄附原令1份)。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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