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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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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5002857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釋有關「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4項相關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2月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012379號函辦理。 |
二、 | 經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之。」究其立法意旨,係考量學校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之教師(如:本土語言、英語、表演藝術等)作為聘任時之優先考慮,以提升教學品質。又學校應考量教學現場實際需求,招聘符合學校需求之教師,在不違反前開規定前提下辦理教師甄選。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 |
副本: |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