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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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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5003233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104學年度第1學期結束(第21週)及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週「專任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5年2月18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009513號函辦理。 |
二、 | 依據該部94年6月24日召開之「研商『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恢復實施後所衍生疑義會議紀錄」結論二:「現行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以外之超時授課,其鐘點費之支給,自94年8月1日起,應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但擔任畢業班教師於學校停止上課後之超時授課節數,不包括在內。」 |
三、 | 另查行政院103年10月20日院授人給字第1030050060號函核復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原則略以:「教師整學期超時授課者,按學校行事曆實際排定之授課週數,依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遇彈性調整上課時,亦同。」,併予敘明。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 |
副本: |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