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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 府教課字第112017377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112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學正常化視導實施計畫、112學年教學正常化相關法規彙整 (1120173775_ATTACH1.rtf 1120173775_ATTACH2.pdf)
主旨: 檢送112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學正常化視導實施計畫」,請 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學(含高中附設國中部)依說明事項辦理 ,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112年8月22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111444號函辦理。
二、 國教署以每學年視導各地方政府所轄之1所學 校為原則,並視需要增加視導次數或校數。視導方式摘述 如下:
(一) 視導學校採隨機抽訪,本署於當天上午8時30分前通知受 訪學校。
(二) 學校需配合事項詳如旨揭計畫,並請於國教署通知後30分鐘內將視導學校通報回覆單傳真至02-2397- 0771。
(三) 視導小組委員實地到校視導後,填寫視導紀錄表,由本 署彙整後轉請地方政府續處,並視需要追蹤輔導。
(四) 國教署抽訪時,本府將指派業務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出席視導會議,說明本府落實教學正常化之情形及具體措施、實施之困難與建議等。
三、 維護學生學習權益及提升教師教學效能,請各校務必旨揭實施計畫及視導重點: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之規定,落實編班、課程規劃、教學與評量之辦理情形,並請預做視導工作之準備及檢視歷年資料建置完整性。
四、 為加強教學正常化各項指標之落實,112學年度本府針對所轄學校視導工作「全面」採無預警方式,於視導當日始得通知,另請各校於開學前將「國民中學教學正常化自我檢核表」及相關資料公告於學校網站首頁或專區。
五、 另檢附教學正常化相關法規彙整一份,請各校有疑義時對照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