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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游明勳 - 人事 | 2017-01-23 | 點閱數: 996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麗鳳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4500
電子信箱:stacey@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 府人福字第106001026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臺教人四字第1050181715號。

 

主旨: 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曾任各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及軍事單位純勞工身分之工等(級、員)、評價職位或其他與技工、工友性質相當等職務,已依相關法令規定領取退離給與者,於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並於105年6月10日以後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或其他法令重行退休、資遣時,其已領退離給與之年資,無須受該條例第14條第2項所定退休年資最高採計上限之限制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據教育部106年1月11日臺教人(四)字第1050181715號函辦理(抄附原函1份)。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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