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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加班及應注意事項
※因工作需要加班時,應由各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覈實事先指派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始得加班。
※非上班時間出差或公假可補休時,請直接在「請假單上」勾選申請公假補休時數,並填寫職務可補休時數,而非另外線上申請加班。如領有加班費、工作費、津貼、鐘點費,不得重複申請補休,例如例假日擔任專職族語老師甄選工作。
※加班連同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公務員服務法)。
※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80小時(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4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80小時。
※每日辦公時數超過14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報花蓮縣政府備查;依前項規定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事前經花蓮縣政府同意,並以二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一個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支給每人加班費時數上限,辦公日不得超過4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月不得超過20小時(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
※專案加班指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者,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專案加班應敘明事由,陳報機關(構)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後送人事單位控管。
不支加班費專案加班,指連同辦公時數,每日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超過60小時。
支加班費專案加班,指辦公日超過4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超過8小時,每月超過20小時。
加班程序為二階段
第一階段因工作需要加班時,由各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覈實事先指派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請示有加班需要階段)。
第二階段實際進行加班。
到「銓誼智慧差勤管理系統」請示加及申請加班
第一階段請示有加班需要階段
個人差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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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查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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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單申請
選「一般加班」或「專案加班」
登打申請加班資料後按提交,提醒僅按儲存並未送出資料
提交後系統自動傳送簽核流程"單位主管"人事"校長
(核准加班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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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實際進行加班
進行實際加班,並於加班結束時,請再次進入
個人差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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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查詢/申請
1.找到原來加班申請單
2.填寫實際加班時數(時間)
3.按確認時數
4.選取本次申請加班費(提醒必須有經費來源)
或
本次不申請加班費,全部加班時數列入個人補休時數
5.按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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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後系統自動傳送簽核流程"單位主管"人事"校長
核准後才會取得加班時數,補休時才有可補休資料出現
※補休時找不到加班補休資料可能的情形:
實際加班時數及時間是依照實際加班情形填寫,並不一定是當時申請的時數及時間,有可能忘記前往填寫、確認、選取支領加班費或補休以及提交,以致加班單未完成(批次加班申請人,由批次加班申請人填寫),日後申請補休會找不到可補休資料。本系統不會通知申請人未填寫實際加班時數或未按確認時數,敬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