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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邱世平 電話:03-8462860#228 電子信箱:chris781022@hlc.edu.tw |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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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12023922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有關本府所轄學校聘任之代理教師得利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1月2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148528號函辦理。 |
二、 | 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聘任辦法)第2條規定「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另查「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
三、 | 承上,代理教師雖非屬「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之適用對象,惟聘任辦法亦未限制代理教師不得於辦公時間參加在職進修,倘代理教師欲在職進修,本府基於提供學生良好受教品質之正向立場,同意所轄學校聘任之代理教師得利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惟仍應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為優先考量。 |
四、 | 另依花蓮縣政府所屬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進修研究實施要點第2點「本要點所稱中小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係指現任本縣公立中小學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各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爰代理教師利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免報府核備,請各校秉權責辦理。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本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