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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 函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 全國校長協信字第112000016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茲就 貴總工會民國112年12月11日全教產字第1120000176號函提出異議乙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按「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雇主應自該勞工加入工會為會員之日起,自其工資中代扣工會會費,轉交該工會。」,工會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又「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稱經會員同意,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會員個別同意。二、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三、工會章程規定。四、團體協約之約定。五、工會與雇主有代扣會費之約定或慣例者。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前,工會與雇主間已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須重新取得同意。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經會員個別同意,並與雇主約定或締結團體協約之代扣工會會費條款者,雇主應自勞工工資中代扣工會會費,並轉交該工會。」,工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亦定有明文。故除工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所列舉規定外,學校應無自教師工資中代扣工會會費,轉交工會之義務,合先敘明。
二、 查,除工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所列舉規定外,學校應無自教師工資中代扣工會會費,轉交工會之義務,已如前開說明所述。惟查 貴總工會旨揭函文主旨:「請貴校勿拒絕代扣會費和刁難會務假,以免不當勞動行為成立遭勞動部裁罰…」及說明一略謂:「查勞動部112年11月17日勞動關1字第1120145503A號,高雄市左營區勝利國小因拒絕工會代扣會費之行為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裁罰10萬元。」,似意指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經教師同意即負有代扣會費之義務乙節,顯係斷章取義,企圖誤導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本會特提出異議。
三、 復按,工會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公布的結果,雖屬於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但並非可恣意蒐集、處理、利用。關於上開資料的利用,仍然必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的「使用範圍」限制。超出使用目的範圍的利用行為,係違反個資法。經查,勞動部網站112年11月27日公告拒絕為工會代扣會費及否准會務假行為之事業單位名稱「高雄市左營區○○國民小學」(本函為避免違反個資法,特隱匿學校名稱),並無公布校長姓名。然旨揭函文說明四卻載明:「依據勞動部裁罰公告,高雄市○○國小○○○校長(本函為避免違反個資法,特隱匿學校名稱及校長姓名)是111年修法通過後首位因違反工會法遭重罰之校長,創下了「史無前例」的違反工會法公告紀錄!總共被裁罰了20萬,堪稱台灣校長界第一位!」等語,極盡嘲諷之能事,顯非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利用,亦非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若貴總工會係為提醒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避免違反工會法規定,亦無必要將該校長之姓名、學校名稱等得以直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以函文通知方式告知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此舉實則侵害該校長人格權甚明。故 貴總工會上開說明四顯已違反個資法規定,本會特提出異議。
正本: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
副本: 全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本會秘書處
理事長 張信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