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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函 |
機關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劉姿吟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7171分機302、303 電子信箱:keymeme@nt.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任字第106005387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主旨: | 函轉有關各機關(單位)學校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年度契約定期約僱之人員,於因安胎事由請假及請流產假期間所遺業務,如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同意放寬得再進用約僱人員代理其職務,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3月20日總處組字第1060040732號函辦理。 |
二、 | 查銓敘部106年3月3日部銓五字第1064198975號函規定略以,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於因安胎事由請假及請流產假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同意放寬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 |
三、 | 基於約僱人員與聘用人員之屬性相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同意放寬旨揭事宜,惟若係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進用之約僱代理人,於因安胎事由請假及請流產假期間所遺業務,則不得再進用約僱人員代理其職務;至其餘事項仍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4月7日總處組字第1050037587號函規定辦理。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
副本: |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再刊登公報)、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