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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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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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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課字第113012481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以下合稱師資聘任辦法)規定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國教署113年6月2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30067010號函辦理。 |
二、 | 依「師資培育法」第7條第1項第1款略以,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應按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之師資類科,分別規劃;依同法第15條規定:「取得教師證書欲從事教職者,除公費生應依前條規定分發外,應參加與其所取得資格相符之學校或幼兒園辦理之教師公開甄選。」,故各校具中等學校語文領域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專長教師證書之教師,於國中及高中教育階段均可任教。 |
三、 | 另國教署將依旨揭師資聘任辦法之規定,於符合法定規模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公立國民中學(不含附設部別之班級數)分別進行評核。 |
四、 | 為符應旨揭師資聘任辦法之規範,請各校務必訂定本土語文師資培訓及儲備中長程目標,以完備本土語文師資。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