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解析度1920*1080,文字比例125%,瀏覽器縮放100%

This is an example of a HTML caption with a link.
:::
公告 游明勳 - 人事 | 2024-09-16 | 點閱數: 128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劉郁筑
電話:03-8227171#304
電子信箱:pn3993@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1130180428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602000000A113574262100-51-、602000000A113574262100-51- (1130180428_ATTACH1.docx 1130180428_ATTACH2.pptx)

 

主旨: 檢送修正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及「問答集Q&A」,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銓敘部113年9月6日部法一字第1135742621號函辦理。
二、 查銓敘部為因應民國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相關規定,前配合修正調查表內容,並區分為「初任人員」及「現職人員」版本,於111年8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154824072號函,行文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以該修正版本辦理所屬人員及新進人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事宜。
三、 茲為利調查表之理解及確實填寫,避免公務員因未諳法令而觸法,銓敘部重行整併前開2版本之調查表並調整相關文字,以及加註「注意」及「說明」事項,同時配合該調查表內容製作「問答集Q&A」,俾利瞭解服務法相關規範。又修正後之調查表及「問答集Q&A」置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人事管理類別項下,併請貴機關(構)要求適用服務法之現職人員定期(每年或間年),以及新進人員於就(到)職時,以上開最新修正之版本填具,自行檢視有無違反服務法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等情形,以落實服務法相關規範。
四、 考量公務員如違反服務法所定經營商業或兼職規定,經權責機關查證屬實,即應依同法第23條規定,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是貴機關(構)就所屬人員填載之調查表內容,仍應本於權責覈實審認,併予敘明。
五、 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以下簡稱MyData )建置「公務員經商及兼職情形調查表」,自 113年4月1日上線,有關兼職調查以紙本或線上查填擇一辦理。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副本: 本府人事處(考核訓練科)
:::

計數器

今天: 836836836
昨天: 3130313031303130
本週: 1070210702107021070210702
本月: 2427924279242792427924279
總計: 2944261294426129442612944261294426129442612944261
平均: 1697169716971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