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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導處 | 2017-04-13 | 點閱數: 777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李沛晴 傳真:03-846-2790 電話:03-846-2860 分機360 電子信箱:abc919313@hlc.edu.tw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060057167號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6年3月24日臺教體署全(一)字第1060007439A號函辦理。 二、 「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已於103年5月28日修正公告在案,增列初級指導員得擔任學校體適能指導及體適能檢測工作,並明列中級指導員之執業範圍除初級指導員之業務外,得擔任健身中心之體適能指導員,並指導65歲以上民眾體適能活動。 三、 旨揭換補發證照申請及授證檢定採「網路報名,並郵寄相關資料」方式,換補發證照申請自即日起至4月7日止,授證檢定報名第一梯次自106年4月5日起至4月25日止;第二梯次自106年7月25日起至8月14日止。請踴躍報名及參與換補發證照,並於網站刊登報名資訊。 四、 如有疑問請逕洽中華民國體育學會,劉玉潔小姐,電話:(02)7734-6876。 五、 因紙本資料龐大,相關授證及換證辦法請逕上http://public.hlc.edu.tw/index.asp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公務登錄系統查詢,處務公告編號46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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