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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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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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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吳伯元
傳真:03-8572660
電話:03-8462860#575
電子信箱:huberwu@gmail.com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 府教課字第1060067415號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4月11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60033189號函辦理。
二、 為提升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確保本土語言教學品質,國教署依據補助直轄市縣(市)推動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要點,鼓勵編制內現職(含長期代理)教師參加語言能力認證,並自104年度起全額補助通過前一年度本土語言能力認證教師之認證報名費。另為鼓勵現職教師參加認證,自106年度起針對參加認證惟未通過之教師,亦補助半額報名費。
三、 目前辦理閩南語言能力認證之機關為教育部(終身教育司)、客家語言能力認證之機關為客家委員會、原住民語言能力認證之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上開機關網頁皆詳細記載相關資訊,請貴校鼓勵教師及學生踴躍參加本土語言相關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