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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函 |
機關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楊千慧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7171#302 電子信箱:ponyfee@nt.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任字第106007944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主旨: | 各機關學校擬辦理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錄取,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之擬任職務生效日期規定修正如說明三,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銓敘部106年4月26日部銓一字第10642198561號函辦理。 |
二、 | 查銓敘部民國80年8月10日80台華甄三字第0594937號函略以,銓敘部審理公務人員任用審查案件,於派令有效期間內,有關擬任職務生效日期之審定,凡依限送審者,除訓練(學習)期滿,經考核成績合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並即以所占訓練(學習)職缺任用人員,以考試及格之次日為生效日期等情形外,以實際到職日期為準。 |
三、 | 為因應各項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自106年度起已全面改採未占缺訓練方式實施,有關前揭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錄取,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之擬任職務生效日期規定,修正為「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錄取,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並經機關以擬任職務派代任用者,如於考試及格之次日實際到職者,其擬任職務生效日期為考試及格之次日;未於考試及格之次日實際到職者,其擬任職務生效日期為實際到職日」。 |
四、 | 銓敘部歷次函釋與106年4月26日部銓一字第10642198561號函不符部分,自106年4月26日起停止適用。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