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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游明勳 - 人事 | 2016-03-07 | 點閱數: 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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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凱琦
傳真:03-8462776
電話:03-8462860轉229
電子信箱:chantecatch@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4025246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預算分配表。(1040252463_Attach000.xls)
主旨:有關105年度(會計年度)本縣各國中小、體中暨幼兒園
兼代課鐘點費編列基準及執行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中等學校(國中暨體中):為建構學校本位、課務自主之
學校行政環境,請各校依據分配額度執行兼代課鐘點費預
算。計算基準如下:
(一)中等學校(國中暨體中)兼課費:僅核算普通班,不
含特教班、體育班。專案編班之年級,其藝術與人文
、健康與體育、綜合等3領域課程應合班上課。
1、普通班8班以下學校:
(1)體育高中、平和國中、玉東國中、富里國中、東
里國中等5校:核給每校每週50節。
(2)專案編班1個年級之國中:富源、三民等2所國中
,核給每校每週40節。
(3)專案編班2個年級之國中:萬榮、富北等2所國中
,核給每校每週30節。
(4)專案編班3個年級之國中:豐濱國中1所,核給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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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每週23節。
2、普通班9~15班學校:秀林、化仁、吉安、壽豐、鳳林
、光復、瑞穗等7所國中,核給每校每週30節。
3、普通班16~26班學校:美崙、新城、玉里等3所國中,
核給每校每週25節。
4、普通班27~35班學校:自強、宜昌等2所國中,核給每
校每週10節。
5、普通班36班以上學校:花崗、國風等2國中不予核撥

(二)中等學校(國中暨體中)代課費:自99年度起將各類
代課所需鐘點費悉數編列至各校以簡化流程,每校每
班每年核給30節,全年度如有不足,由本府教育處控
管經費支應,請款時,請敘明原因,並檢具全年度已
支明細、收款收據、印領清冊及代課月報表函報本府

(三)上開經費執行方式如下:
1、部分學校因配合實施員額控管改支每週30節鐘點費之
支出,由各校自單位預算「用人費用」項下支應。
2、自99年度起將各類代課所需鐘點費悉數編列至各校以
簡化流程,請各校先行按月份分配預算數以利執行(
免再報府核撥)。公假排代所需鐘點費,須以本府核
定之公文為優先撥付對象;由學校本權責核撥之代理
(課)經費請從嚴審核以節省人事支出且不得超過預
算總數之六分之ㄧ。
二、國民小學暨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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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建構學校本位、課務自主之學校行政環境,請各校
依據分配額度執行代理(課)經費預算。另,依教育
部「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本府
已專案編列「兼任輔導教師之減授節數」經費撥付各
校,因此,105年度代課費經費編列基準如下:
1、國小暨幼兒園總班級數(含普通班、特教班及幼兒園
)25班以下學校:每校每班每年核給14節。
2、國小暨幼兒園總班級數(含普通班、特教班及幼兒園
)26班以上學校:每校每班每年核給20節。
3、有關幼兒園代課費,考量照顧年齡2-6歲幼兒確實需
要較多之照顧,為不降低教保服務品質及教師或教保
員請長假或契約教保員特別休假時之人力吃緊問題。
爰此,幼兒園在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生師比率(
1師(員)15生)相互代理,園內教師或教保員請假三個
月以上者,由學校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規定及「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
考核及待遇辦法」第四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自行聘任
代理人力,所需代課費由本項經費支應。
(二)上開經費執行方式如下:
1、請各校先行按月份分配預算數以利執行。公假排代所
需經費,須以本府核定之公文為優先撥付對象;由學
校本權責核撥之代理(課)經費請從嚴審核以節省人
事支出且不得超過預算總數之六分之ㄧ。
2、教師請長假(婚假、喪假,或10日以上之事假、病假
等)之假別合計需達10日以上,始得報本府核撥代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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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免備文,檢附收據、印領清冊及代課月報表等
),未達10日所需之費用,請逕由校內預算支付。
3、自98學年度起,於產假(42天並檢附出生證明)及公
傷假、延長病假診斷證明書已明確建議宜休養1個月
以上者,學校短聘代理(課)教師(未滿3個月,擔任導
師全部時間(全日)所遺之課務並負有導師職務者,
應視為代理教師,核給日薪;其他代理專任教師或行
政人員者,皆為代課教師,僅核給鐘點費),其薪資由
學校預算「用人費用-正式員額薪資」項下支應,本
府教育處將不再支付上述3種假別之10日以上代課費。
三、檢附「105年度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代課鐘點費預算
分配表」1份。
正本: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
副本: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本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2015-12-31
1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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