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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導處 | 2017-08-08 | 點閱數: 779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吳秀豐 傳真:03-8462776 電話:03-8462860轉236 電子信箱:wu2728@gmail.com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60144469號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6年7月19日臺教師(二)字第1060104131號函暨106年7月31日臺教師(二)字第1060109460號函辦理。 二、 為配合總統106年6月14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80050號令公布師資培育法修正全文27條,教育部委請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辦理師資培育法相關授權子法研擬作業,為廣泛徵詢各方意見,特辦理北中南三場次公聽會。 三、 該會議進行十項法案之公聽程序,條文草案請至(https://goo.gl/fsS2nb)下載: (一)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草案)。 (二)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草案)。 (三)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標準(草案)。 (四)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收費標準(草案)。 (五)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草案)。 (六)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收費標準(草案)。 (七)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草案)。 (八) 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會設置辦法(草案)。 (九) 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草案)。 (十)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草案)。 四、 公聽會參與對象如下: (一) 師資培育之大學、師資生。 (二) 直轄市、縣市教育局。 (三) 全國教師會、直轄市及縣(市)教師會代表。 (四) 全國性家長團體代表、直轄市及縣(市)立案之家長團體代表。 (五)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 (六) 性別平等委員會等團體。 (七) 民間教育團體代表。 (八) 關心本議題之民眾或團體。 五、 本案相關訊息及內容請洽黃明珠助理,聯絡電話:(02)27321104#62239;e-mail:vjcw3s@gmail.com。 六、 檢送公聽會實施計畫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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