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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游明勳 - 人事 | 2017-11-20 | 點閱數: 759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雅竹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4500
電子信箱:kaekoto@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 府人福字第1060216096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原函1份。

 

主旨: 各級中小學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教師請假規則」所請各項法定假別或其他原因所遺課務之代理教師,如於聘任期間實際任教於山僻或離島地區,得比照支給地域加給,惟不適用「年資加成」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6年11月13日總處給字第1060059521號函辦理。(附原函1份)
二、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2年3月12日82局肆字第07501號書函、94年4月11日局給字第0940009299號書函、100年6月7日局給字第1000031920號函,以及人事總處歷次函釋與106年11月13日總處給字第1060059521號函未合部分,自106年11月13日起均停止適用。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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