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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函 |
機關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徐于媞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4500 電子信箱:shiubobo@nt.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1060248477號 |
速別: | 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原函。 |
主旨: | 自民國107年起公(政)務人員遺族撫卹金,以及政務人員月退職酬勞金發放事宜,應確實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銓敘部106年12月22日部退五字第1064292853號書函辦理。 |
二、 | 依現行撫卹法令規定,撫卹案一經審定後,即發放一次撫卹金及第1年之年撫卹金,其餘年度之年撫卹金,則均於各年度之7月16日發放。至於107年7月1日退撫法施行後,現行公務人員撫卹法(以下簡稱撫卹法)將停止適用,上開按年發給年撫卹金之方式,亦將自107年7月1日起,改按月於每月1日發放。是以,107年1月至同年12月定期撫卹金之發放,除應符合現行撫卹法令規定外,亦須兼顧未來退撫法令之規定,爰針對依現行撫卹法審定之撫卹案,其107年撫卹金之發放事宜規範如下: |
(一) | 公務人員於107年6月30日以前亡故,且其撫卹案於107年6月30日以前審定者: |
1、 | 一次撫卹金:依現行撫卹法令規定,於撫卹案審定時發給。 |
2、 | 年撫卹金: |
(1) | 106年11月30日以前亡故者:依現行撫卹法規定,107年1月至107年7月間應發之年撫卹金,原應於7月16日發給,惟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於107年7月1日施行,均改於107年7月1日發放。 |
(2) | 106年12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亡故者:依現行撫卹法規定,107年之年撫卹金原應於審定時一次發給,惟配合退撫法於107年7月1日施行,僅得於審定時一次發給107年6月30日以前之年撫卹金。 |
(3) | 107年7月以後應發放之年撫卹金,依退撫法規定,定期於每月1日按月發給。 |
(二) | 107年6月30日以前亡故並於107年7月1日以後始完成審定之撫卹案,發放機關未及於107年7月1日完成發放者,應於審定時發給一次撫卹金與107年6月30日以前之年撫卹金,以及107年7月至審定當月之月撫卹金。其後之月撫卹金定期於每月1日發給。 |
(三) | 撫卹金計算方式: |
1、 | 僅發放年撫卹金者:年撫卹金金額=亡故公務人員之最後銓敘審定等級之俸(薪)額x2x5/12(年撫卹金5個基數之十二分之一)x給與月數,最後所得金額有小數點者,無條件進位。 |
2、 | 須同時發放一次撫卹金及年撫卹金者:一次撫卹金金額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年撫卹金金額依前開僅發放年撫卹金者之計算方式,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一次及年撫卹金金額相加後所得金額有小數點者,無條件進位。 |
3、 | 撫卹金領受代表有2人以上,致各應領之撫卹金金額有無法整除之情形時,應於不超過撫卹金總金額前提下,由發放機關協調撫卹金分配事宜。 |
三、 | 有關政務人員月退職酬勞金及其遺族撫卹金發放事宜: |
(一) | 已退職政務人員月退職酬勞金發放:查107年1月1日修正生效之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定期退撫給與之發放作業如下:……(二)每月1日發放之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以及每年7月1日發放之年撫卹金,由發放機關直接撥入領受人指定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或簽發支票逕送領受人。……」第12點規定:「政務人員月退職酬勞金或其遺族月撫慰金、年撫卹金之發放及辦理優惠存款之資格查驗等,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準此,已退職政務人員之月退職酬勞金,自107年1月1日起,應定期於每月1日發放。 |
(二) | 亡故政務人員遺族撫卹金發放:查106年8月9日修正公布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10條及第33條規定略以:退撫條例施行(93年1月1日)前在職死亡,或退撫條例施行前已任政務人員而於該條例施行後在職死亡之政務人員,其遺族所領受之撫卹金,準用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撫卹法規定。次查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前撫卹法規定給卹之遺族撫卹金發放時程,與現行撫卹法規定時程並無二致;另自107年7月1日起,應依退撫法規定時程辦理。爰亡故政務人員遺族之一次及定期撫卹金之發放,準用前述說明一,有關公務人員遺族撫卹金發放規範辦理。 |
四、 | 檢附原函乙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