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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函 |
機關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楊千慧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7171#302 電子信箱:ponyfee@nt.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任字第105006785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調任辦法發布令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
主旨: | 檢送考試院105年3月28日修正發布之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以下簡稱調任辦法)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銓敘部105年4月7日部法三字第1054086810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調任辦法第5條第3款及第6條第4款有關以學分認定職系專長,業增訂須最近10年所修習學分始得採計之規定,該學分採計年限事項,自106年2月1日施行;於同年1月31日前以學分認定職系專長並據以調任者,其所修習學分之採計則不受上開10年之年限限制。又依旨揭調任辦法第10條規定,自105年3月30日起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備註欄規定調任及依該辦法認定職系專長取得現任職務之職系專長人員,於任該職組職系職務滿1年後,始得再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