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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函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50060694號 |
正本: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特殊及幼兒教育科、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主旨:檢送直轄市與縣(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專任教
師應注意事項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3月3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02811號函辦理。
二、目前正式教師合聘尚無法律直接授權依據,惟為協助學校如有辦理正式教師合聘需求有所參循,教育部特訂定旨揭注意事項。
縣 長 傅 崐 萁 【本案依照分層負責授權主管處長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