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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銅蘭國民小學教師職務及兼任行政教師輪替辦法
106.06.28本校105學年度第二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訂
110.01.20本校109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訂
本辦法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擔任導師之義務)
教師有擔任導師之義務。
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第三條(教師職務類別及安排期程)
教師職務選填程序分三階段,依序為兼任行政教師、科任教師及導師。
教導處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公佈職缺,彙整教師積分審查表後提供職務建議名單及積分累計結果表,安排職務後於六月三十日前公佈。
第四條(兼任行政教師安排方式)
兼任行政工作之教師,任期為二年一任,得連續擔任,任期滿可轉任導師及科任。導師職務安排依回任導師之兼任行政教師及回任導師之科任教師原則處理。
主任部分除具有主任資格為任用資格外,由校長審酌校務發展、業務推行、個人意願所需進行聘任,如經校長溝通學年度末仍無法產出,由在本校行政資歷積分採計最低分者擔任,無資格者由本校推薦主任儲訓,於新學年度直接任用。
教導處所屬教務組及學務組部分任用資格以正式教師為主,先由新學年度教導主任審酌該處務發展、業務推行、個人意願所需進行推薦,如經教導主任溝通協調學年度末仍無法產出,由在校行政資歷積分採計最低分者直接任用。
因學校人員編制受限及校務推動考量,科任教師兼任行政教師(組長)為安排原則。
上述第二項及第三項皆有職缺且無法溝通協調產出時,由在校行政資歷積分採計最低分者依序(教導主任→總務主任→教務組長→學務組長)任用,無主任資格者由本校推薦主任儲訓。
上述本校行政資歷積分採計最低分者擔任行政工作,如因其他因素無法接任可經協調後排定,任滿後排除當輪排序。
第五條(科任教師安排方式)
科任教師之任期為二年一任,以具備專長、資格及校務發展為優先考量。如具備資格者多名,則依服務年資積分及專長積分高低依序任用,積分相同時則抽籤決定之。
科任教師專長或資格認定如下:
一、參加教育部或本校「領域專長」教師甄試,分派本校服務之教師。
二、相關科、系、組畢業之教師。
三、相關領域在職進修研習時數滿20學分。
四、指導學生或個人在鄉級以上相關比賽,獲得前3名及佳作者。
五、個人曾公開出版發表相關領域著作或研發教材者。
上述除第二項第一款教師具有優先權外,其餘各項教師具有同等之選擇權。
第六條(導師安排方式)
導師職務安排依低、中、高年段之編排,兩年一任,並以擔任同班級同年段為原則。
導師職務安排依回任導師之兼任行政教師、回任導師之科任教師、以及現任導師之處理三階段進行。
一、回任導師之兼任行政教師
(一)回任導師之兼任行政教師可依其意願選擇至各年級擔任導師。其選定之年級則以協調或行政積分最低者轉任因擔任行政職務而出缺之班級導師。
二、回任導師之科任教師
(一)回任導師之科任教師可依其意願選擇至各年級擔任導師。其選定之年級以協調或導師積分高者或轉任因擔任科任職務而出缺之班級導師。
三、現任導師
(一)為考量學習階段之完整性及師生相處調適情形,除一、三、五年級導師直升擔任二、四、六者外,其餘提出調動,以協調或導師積分安排班級導師。
第七條 (行政資歷積分採計方式)
行政資歷積分採計方式如下:(僅採行本校,不採行他校)
一、服務滿一年主任、主計、人事採計3分,滿半年且未滿一年採計2分。
二、服務滿一年組長及出納採計2分,滿半年且未滿一年採計1分。
以上條件請本校人事查核。
第八條(導師資歷積分採計方式)
導師資歷積分採計方式如下:(僅採行本校,不採行他校)
一、曾服務滿一年之低年級和高年級採計1.5分。
二、曾服務滿一年之中年級採計1分。
三、曾服務滿一年之科任採計0.5分。
第九條(專長積分採計方式)
一、透過「領域專長」甄試及分派本校服務教師,採計5分。
二、相關科、系、組畢業之教師,採計3分。
三、相關領域在職進修研習時數滿20學分,採計2分。
四、曾指導學生或個人在鄉級以上相關比賽:(國際比照全國成績,如總積分同分,已參加國際賽得名場次多為優勝)
(一)全國第1名(等同特優),採計6分。全國第2名(等同優等),採計4分。全國第3名(等同甲等),採計3分。佳作或入選,採計2分。
(二)全縣第1名(等同特優),採計4分。全縣第2名(等同優等),採計3分。全縣第3名(等同甲等),採計2分。佳作或入選,採計1分。
(三)全鄉第1名(等同特優),採計3分。全縣第2名(等同優等),採計2分。全縣第3名(等同甲等),採計1分。佳作或入選,採計0.5分。
五、個人曾公開出版發表相關領域著作或研發教材者,每件2分。
第十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布施行後,但施行前已發生之相關職務關係不溯及既往原則處理。
第十一條(爭議處理程序)
職務安排公佈後如有異議者,三日內需向教務處提出書面申訴。
教務處應於申訴書送達三日內與教師會及當事人協商解決。
第十二條 (辦法修訂)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核定實施,修定時亦同。
花蓮縣銅蘭國民小學教師職務及兼任行政教師輪替積分審查表
一、教師姓名:
二、現任職務:○年級導師,兼任○○組長或主任,是否願意繼續兼任行政工作:□是□否。
三、填表日期:年月日。
四、積分填表:
(一)本校服務行政經歷累計積分表:
學年度 (或學期) |
服務職稱 |
積分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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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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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不敷使用時,請自行複製增列。
(二)本校服務班級經歷累計積分表:
學年度 (或學期) |
服務職稱 |
積分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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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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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不敷使用時,請自行複製增列。
(三)專長積分:
專長資格內容 |
積分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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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透過「領域專長」甄試及分派本校服務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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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關科、系、組畢業之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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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關領域在職進修研習時數滿20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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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近5年指導學生或個人在縣級以上相關比賽 |
級別 |
第1名(特優) |
第2名(優等) |
第3名(甲等) |
佳作或入選 |
國際比照全國成績,如總積分同分,已參加國際賽得名場次多為優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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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數 |
小計 |
件數 |
小計 |
件數 |
小計 |
件數 |
小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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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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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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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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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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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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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近5年個人曾公開出版發表相關領域著作或研發教材者 |
共件,小計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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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長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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