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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曾國竻 電話:8462860#237 電子信箱:max861225@hlc.edu.tw |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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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11013837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函示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疑似行為人行蹤不明或亡故之調查程序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1年7月8日臺教學(三)字第1110055944號函辦理。 |
二、 |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調查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疑似行為人行蹤不明之調查程序如下: |
(一) | 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3條第1項規定略以:「行為人應親自出席接受調查」,並依性平法第36條第4項規定略以:「行為人違反第30條第4項不配合調查,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倘疑似行為人未親自配合接受調查者,學校應報請主管機關裁罰該行為人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
(二) | 另依教育部110年3月23日臺教學(三)字第11100007134號函釋略以:「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以檢舉進行調查且疑似被害人拒絕受訪情形,為保障雙方當事人權益,學校性平會及調查小組應以依職權調查所得資料進行事實認定,提出報告並通知當事人處理之結果」,爰應由學校性平會及調查小組依職權調查所得資料進行事實認定,提出報告並通知當事人處理之結果。 |
三、 | 疑似行為人已亡故之調查程序如下: |
(一) | 查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所謂「權利能力」者,係指在法律上得享受權利並負擔義務之能力,亦即具有人格,得成為權利義務主體之資格;又行政程序法第21條「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一、自然人。二、法人。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四、行政機關。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自然人已死亡者,已喪失權利能力,不得成為權利義務主體,自無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亦即不具有作為行政程序法律關係主體之資格。(法務部105年8月25日法律字第10503512430號函說明三參照) |
(二) | 茲經有關機關提供疑似行為人亡故之具體佐證,由學校性平會議決停止調查程序,並通知疑似被害人。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