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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調查之當事人得否錄音相關疑義案

法規資訊 / 2022-07-14 / 點閱數: 446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施展
電話:03-8462860#238
傳真:03-8462776
電子信箱:te8659@hlc.edu.tw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1013875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教育部函 (1110138755_ATTACH1.pdf)

 

主旨: 有關教育部函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案件過程中,受調查之當事人得否錄音相關疑義」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7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81141號函辦理。
二、 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21條第1項第5款,學校就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協助調查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利益之考量者,不在此限,先予敘明。
三、 前揭規定係為維護保密原則,爰調查過程中,當事人或被調查人不得自行錄音,以避免資訊外洩而干擾調查程序及影響調查結果,或衍生雙方當事人間不必要之傷害。
四、 檢附教育部函釋影本1份;請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前開函釋辦理相關類案,以維學生權益。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國中部、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中部、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小部
副本: 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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