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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陳瀅惠 - 家長資訊 | 2024-10-11 | 點閱數: 301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呂蘭英
電話:8462860*355
電子信箱:oiasmi@hlc.edu.tw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130195816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來文、流程 (376550000A_1130195816_ATTACH1.pdf、376550000A_1130195816_ATTACH2.odt)

 

主旨: 為避免學生遭受菸品、電子煙危害或誤觸法令,請各校落實無菸校園政策,就查獲電子煙相關器物處置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縣衛生局113年9月30日花衛健促字第1130033701號函辦理。
二、 依「菸害防制法」第16條規定未滿二十歲之人及孕婦,不得吸菸;第18條規定各級學校、幼兒園……等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三、 另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下列物品,宣導常見違法樣態及相關罰則:
(一) 於社群媒體(如臉書、instagram等)分享菸品(含電子煙及新興菸品),已涉及菸害防制法所禁止之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行為,依法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 將菸品(含電子煙及新興菸品),以無償方式(如借用、分享或贈送)提供予他人,依法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三) 學生未滿20歲吸食菸品,依法應接受戒菸教育;任何人於禁菸場所(如學校、公園...等)吸菸,依法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四) 任何人於任何地點使用類菸品(電子煙),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四、 邇來媒體報導含有麻醉藥物成分「依托咪酯」(etomidate),長期使用或短期大劑量使用,可能容易成癮或可能對腦部及神經造成不可逆的損害,請各校加強留意,相關報導導: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440924&From=Search&Key=%E9%9B%BB%E5%AD%90%E7%85%99
五、 校園查獲電子煙其外殼數量累積至一定數量後可聯繫本縣衛生局,由該局協助處理點交相關程序。若查獲或拾獲的電子煙彈可能涉及新興毒品,建請立即通知主責單位進行專業鑑定及處理。
六、 請各校強化師生相關防制知能,協助菸害溯源,以落實無菸校園政策及保障教職員工生健康發展。
七、 檢附本縣衛生局製作校園電子煙品處理流程(如附件)1份,請各校加以執行,以避免學生遭受電子煙危害。

 

正本: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縣各私立國中小、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副本: 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含附件) 、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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