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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呂蘭英 電話:8462860*355 電子信箱:oiasmi@hlc.edu.tw |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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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體字第111002321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0009794A00_prin、0009794A00_ATTCH、0009794A00_ATTCH (1110023210_ATTACH1.pdf 1110023210_ATTACH2.pdf 1110023210_ATTACH3.pdf) |
主旨: | 轉知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1)年1月11日以衛授疾字第1110200025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月2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09794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公告,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室內外從事運動、唱歌、室內外拍攝個人或團體照、單人或多人進行直播、錄影、主持、報導、致詞、演講、講課等談話性質工作或活動之正式拍攝或進行時,恢復為須佩戴口罩,另於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或活動(例如:藝文表演/劇組/電視主播等演出人員正式拍攝演出時、運動競賽之參賽選手及裁判於比賽期間等),如符合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之相關防疫措施,得暫時脫下口罩。 |
(二) | 賣場、超市、市場應加強人流管制,維持室內空間至少1.5米/人(2.25平方米/人),室外空間至少1米/人(1平方米/人)之規定;不提供試吃。 |
(三) | 宴席不得離桌進行敬酒/茶等社交互動。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縣各私立國中小、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