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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呂蘭英 電話:8462860*355 電子信箱:oiasmi@hlc.edu.tw |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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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體字第111004144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因應中央疫情指揮中心111年3月1日至3月31日適度放寬防疫措施,請學校配合相關防疫情處理作為,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1年2月25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26256號函、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2月24日新聞稿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辦理。 |
二、 | 依指揮中心3月1日至3月31日適度放寬防疫措施,學校防疫相關部分如下: |
(一) | 唱歌時,維持須戴口罩。 |
(二) | 下列場合得免戴口罩,但應隨身攜帶口罩,且如本身有相關症狀或與不特定對象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時,仍應戴口罩: |
1、 | 於室內外從事運動時。 |
2、 | 室內外拍攝個人/團體照時。 |
3、 | 直播、錄影、主持、報導、致詞、演講、講課等談話性質工作或活動之正式拍攝或進行時。 |
三、 | 另提醒學校教職員工,維持個人衛生良好習慣,戴口罩、勤洗手、保持社交距離;出入公共場域落實實聯制、體溫量測等措施,降低病毒傳播風險。 |
四、 | 請學校持續依據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發布最新防疫等級及相關措施並落實自主查核,教育部將依指揮中心公告之疫情發展狀況,滾動修正防疫管理指引,亦將不定期抽查訪視學校相關防疫管理執行情形。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縣各私立國中小、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本府教育處課程教學科、本府教育處教育設施科、本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本府教育處督學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