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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函 |
地址:10452臺北市中山區民權西路27號2樓 承辦人:蘇惠櫻 電話:0225857528 電子信箱:nftu@nftu.org.tw |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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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
發文字號: | 全教總法字第111000008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建請修正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三條條文之附表,詳如說明,請查照惠辦。 |
說明: |
一、旨揭標準附表之失能標準,於「四、胸腹部臟器—生殖」部分失能之失能種類,規定「編號4-20,女性年齡未滿四十五歲,原有生殖能力因傷病醫療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終身喪失生殖能力者:(一)子宮割除。(二)兩側卵巢割除。(三)因癌症接受放射或化學治療致卵巢喪失製造卵子功能。」,先予敘明。 |
二、查「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三條條文之附表,原規定「未滿四十五歲,原有生殖能力,因傷病割除兩側卵巢或子宮,或因放射線或化學治療,致不能生育者。」。勞動部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日勞動部勞動保3字第1110150175 號令修正發布「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三條條文之附表,為強化被保險人權益,並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規定,刪除失能審核基準有關因傷病割除兩側卵巢或子宮之年齡限制,改以身體損傷程度區分失能等級。 |
三、建請貴部參照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修正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三條條文之附表,刪除因傷病或治療致卵巢或子宮割除或損傷之年齡限制,以維護公教被保險人員權益。 |
正本: | 銓敘部 |
副本: | 教育部、全國各級學校(1)、本會會員工會、立法委員賴品妤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何欣純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吳思瑤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林宜瑾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范雲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張廖萬堅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陳秀寳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林奕華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萬美玲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鄭正鈐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吳怡玎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王婉諭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高金素梅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黃國書國會辦公室、本會自存 |
理事長 侯俊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