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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之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 採購金額修正總說明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八十八年四月二日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十二 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工程及財物 採購之查核金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勞務採購之查核金額為新臺幣一千 萬元;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之公告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及中央機關 小額採購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採購,並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實 施。考量國內物價變動情形及參酌國際標準,並兼顧採購效率,將公告 金額調高至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另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同時調整為 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