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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林侑萱
電話:8462860#220
電子信箱:yuzuki831@hlc.edu.tw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30015669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禁用獸鋏宣導單張1、禁用獸鋏宣導單張2、禁用獸鋏宣導單張3 (1130015669_ATTACH1.jpg 1130015669_ATTACH2.jpg 1130015669_ATTACH3.pdf)
主旨: 檢送禁用獸鋏相關宣導資料,惠請各校加強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1月17日臺教資(六)字第1130004457A號函辦理。
二、 依「動物保護法」第14之1條第1項第6款規定略以:「捕捉 動物,不得使用獸鋏」、第14之2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 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 鋏」,另第30條第1項第7、8款規定略以:「有違反第14條 之1第1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違反第14條之2 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 入獸鋏。處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 下罰鍰」,合先敘明。
三、 為防止傷害動物,建構全民友善動物環境,請貴單位協助 加強學校宣導,依動物保護法規定,不得使用獸鋏捕捉動 物,且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四、 檢送農業部禁用獸鋏宣導單張,若貴單位所轄之學校有鄰 近山區之情形,惠請針對較易發現獸鋏之淺山區域加強宣 導。
正本: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中部、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小部、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國中部、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花蓮縣波斯頓國際實驗教育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