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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王典苡 電話:03-8462860#227 電子信箱:wang235@hlc.edu.tw |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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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13007430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1130415本府少年隊函 (376550000A_1130074307_ATTACH1.pdf) |
主旨: | 為避免學生拍攝、散布校園暴力或霸凌影片,影響當事少 年健康身心發展或引起其他少年模仿風潮,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113年4月15日府警少字第1130061954B號函、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46之1條及第 49條第1項辦理。 |
二、 | 邇來本縣校園暴力案件頻傳,且少年間衍生之暴力情事, 由案內少年之友人拍攝影片後,未經馬賽克或為其他防護 措施即上傳至 FB 社團或公眾媒體平臺,致不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除其內容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外,尚有影響當事少年健康身心發展或引起其他少年模仿風潮之虞。 |
三、 | 有關暴力影片之拍攝、散布(轉傳)及播送違反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46之1條及第49條第1項第11 款之情形,請各校強化宣導是類法治觀念。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國中部、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中部、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小部 |